员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计划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从单位到李某住处的沿途虽然有三家超市,但都不出售蔬菜,李某只能绕道前往定期开市的集市采买蔬菜。返程途中,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李某这次绕行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他的死亡又能否认定为工伤?
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5年11月,李某结束当天工作后,驾驶电动车前往位于甲公司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该集市距离甲公司约1.5公里,骑行仅需约6分钟。采购完成后,李某沿原路返回住处,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身受重伤,经送医抢救后仍不幸离世。从李某下班离岗到事故发生,前后仅相隔约25分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相关人社部门认为该绕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甲公司通往李某住所地A村的沿途虽然设有三家超市,但均不出售蔬菜;案涉B村集市每五天开市一次,事发当天正好赶上开市。另据A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李某的丈夫孙某甲患有精神二级残疾并伴有偏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既无稳定收入,也不具备劳动能力,长期依靠李某照料;家中没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其子孙某乙常年在外地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且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满足“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项要件,其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