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高县一名女摊主被顾客差评后跳河轻生,引发关注。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死者家属介绍,33岁的胡女士原本在当地摆摊卖炸串、炸洋芋。10月6日,一名女顾客因不满菜品分量,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差评,称摊主“老板娘玩不起”,随后相关帖文评论区出现大量针对摊主的负面评价。
胡女士生前留下的文字提到,自己遭遇了网络暴力,部分网友指责其服务态度差、菜品不好吃。她还表示,自己经营小摊压力较大,每天睡眠不足6小时。
10月13日,高县庆符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警方正在调查此事。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事发后已第一时间处置,目前正在联合处理。
事发后,涉事顾客曾发文回应,称自己发布的仅是真实消费体验评价,不存在恶意、煽动或捏造事实,不应因悲剧发生而遭到全网审判。目前,该内容已不可见。
网友:看完之后好心痛,一份土豆都值得网暴吗?
大川TRANCE:看完之后觉得好心痛,这个世界不是所有人都有奋力为自己辩解的能力,也不是所有人都拥有绝不低头的生命力,有很多内心小小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些胆怯懦弱的人,沿着人生的小路谨小慎微地走着。铺天盖地的否定、谩骂甚至污蔑,对他们来说,就是实实在在的子弹和尖刀。
甲方最终选择了白嫖:现在已经到了一份土豆都要网暴的地步了吗?
lazygaga:这个真的给我看难受了,到现在还没反应过来,一个6元钱的东西你在网上避雷什么呢?
le0rasemin:这群人好冷漠。
维垂佑钦lue:太难过了,人生太苦了,不至于啊,断了网停一阵也行啊,真的好惋惜。
吃瓜网友阿离:很多跟着差评一块网暴的,并不一定真的吃过。
顾客是否需要担责?律师解读
女摊主遭顾客差评后跳河轻生,顾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的评价权与名誉权侵权之间该如何界定?10月13日,大河报《看见》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顾客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布差评,即便措辞激烈、多次发布,只要未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通常不构成恶意差评,商家对此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
付建认为,如果顾客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商家,或故意煽动他人集中差评、线下骚扰,则可能超出合理评价范围,构成名誉权侵权。
对于顾客是否需要为摊主死亡担责,付建认为,关键在于差评与轻生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顾客发布差评旨在表达消费不满,难以预见摊主因此轻生。摊主轻生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差评仅为间接诱因,因此顾客无需对其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付建表示,如果差评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家属可依法起诉索赔。但若要求顾客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证明侵权行为与轻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相关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