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自己的,我只是短租几天,凭什么查我?”温州龙湾瑶溪街道一名房东曹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反问说。
然而,法律给出的答案同样明确:网约房(短租房)经营必须落实治安信息登记制度,承租人实际入住和离开信息必须实时上报,这不是“可选动作”,而是“必须”。
曹某成为龙湾第一个被查的房东。
今年9月初,曹某将其位于瑶溪街道一房屋,以日租形式挂在网络平台上对外出租。短短几天内,他先后接待了4名租客,完成了7笔订单。

然而,曹某既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网约房经营情况,也未将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上报。
他以为这只是“普通的租房”,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新规。
龙湾公安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了曹某的违规经营线索,瑶溪派出所民警吴国良依法对曹某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处置过程中,吴国良首先责令曹某立即将该网约房房源从网络平台下架,停止日租经营行为。
经查,曹某的行为,已经违反 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吴国良对曹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讲解了网约房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信息报送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租客和周边居民安全负责的体现。曹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经营。
网约房≠普通租房,信息报送是法定义务。
民警说,不少房东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想怎么租就怎么租”,"这种想法在新规之下已彻底行不通。如果想把自家的房子改成网约房的话,就要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按规定进行改造,还要落实人员信息入住登记。"
自2026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即俗称的“网约房”“日租房”),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网约房人员流动大、入住人员复杂,如果脱离登记报备监管,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藏身场所。处罚针对的是未履行报备报送义务的违法行为本身,并非一定要发生治安事件才会追责。哪怕没有发生案件,只要没有落实法定登记报送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网约房的信息报送没有“缓冲期”,必须做到“人来即登、人走即销”。
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并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曹某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他不仅未及时报送租客信息,连网约房本身都未进行报备,属于典型的“未履行治安管理主体责任”。
警方提醒:
将房屋作为网约房、日租房对外出租的房东,务必熟知《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源要落实报备,租客入住、离开即时报送居住治安信息,落实 24 小时管理与访客登记制度。
特别是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出租人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按提示填写房源、租客、租期等信息,完成信息报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个人房屋出租不是法外之地。守牢出租房治安责任,既是守护公共安全,也是保护房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