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据《方圆》杂志:2025年7月,一对夫妇报警,其12岁女儿董知雪的平板电脑里充斥着大量董知雪和一名陌生男子的裸照和裸露视频——女儿疑似被人隔空猥亵并性侵。
随着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很快被锁定——33岁的打印店老板郭宴,已婚,有一个儿子。经查,郭宴通过一款小众交友软件认识了董知雪。在充分获取董知雪的信任后,郭宴在线上发布“指令”,要求她发送裸照和裸露视频。之后,郭宴到董知雪校门口接她放学,陪她去上课外班,一步步在线下实施猥亵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随着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取郭宴手机里的聊天记录,仔细翻阅上万条信息后,另一个被害女孩浮出水面:赵思芊,当时不满14岁。不同于董知雪短短几个月的受害经历,赵思芊与郭宴维持这种关系将近两年。转折点出现在2025年6月。郭宴给赵思芊下了一道死命令:“如果你9月1日不去上学,我们就分手。”2025年9月1日,赵思芊准时走进新学校。然而,她再也联系不上郭宴了。
郭宴在2025年8月就被刑事拘留了,而李雨聪正和时间赛跑——郭宴突然翻供,只承认曾发生猥亵行为,却否认在赵思芊14岁前与她发生过性行为。民警联系赵思芊母亲,要求其配合取证,但遭到她多次拒绝,甚至拉黑民警。赵思芊母亲担心女儿受到二次伤害,也不愿公安机关再打扰已经回归校园的女儿。
李雨聪经沟通,赵思芊在纸条上写下:“某年某月某日,我和他在家里做了男女朋友才做的事情。”这张纸条,结合后续赵思芊的陈述、聊天记录中的“他来我家”“每次之后会带我兜风”,以及郭宴曾有罪供述及在案证据的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赵思芊不满14周岁时,郭宴便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因为郭宴翻供,赵思芊表述模糊,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郭宴构成强奸罪。
2026年1月23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郭宴提起公诉。3月14日,朝阳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李雨聪解释:郭宴后期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这些是从轻情节。最终,法院认定郭宴对董知雪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对赵思芊实施猥亵行为。因为追加了被害人赵思芊,对被告人郭宴犯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跨档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浙江32岁男子与11岁女孩交往
强行发生2次关系后致对方患性病

11岁的小兰(化名)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男子。对方实际上已经32岁,但在给小兰介绍自己的时候,却谎称自己只有十五六岁。
涉世未深的小兰根本没有防备之心,轻易的便相信了对方,还与对方做了朋友,随后不久更是瞒着家里人与对方相约线下见了面。
两人见面的地点是男子的出租房。
而等小兰来到男子的出租房看到男子的长相后,其实就意识到不对劲,想要离开。
而这个时候,男子也彻底撕下了伪装,想要与小兰发生关系,不仅锁上房门,还威胁小兰不许出去,否则就杀了小兰。
狭小密闭的出租屋、陌生人冰冷凶狠的语气、直白的死亡威胁,瞬间击溃了小兰的心理防线。
被恐惧彻底包裹住小兰,根本不敢反抗,只能被动听从对方的安排。
随后,男子便利用小兰的恐惧,在出租房内先后与小兰发生了2次关系,其中第2次更是全程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事毕,男子在放小兰离开时,又威胁了小兰一番,让小兰不许告诉给别人。
逃离魔爪的小兰起初确实没有将此事告诉给任何人。但是因经历此事后,始终无法从恐惧中出来,情绪低落、状态反常,还是被细心的母亲发现。
而在母亲的耐心的安抚与追问下,小兰这才哭着说出自己的遭遇。
而更令小兰的母亲心疼又愤怒的是,随后带小兰去医院一查,又发现小兰解脲支原体呈阳性,感染上性病。
该事件被记录在《你好儿科医生》纪录片中,播出后,引发了不少人的关注!不少人怒斥涉事男子的行为,希望严查涉事男子!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还明确规定,只要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否表面“同意”,无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只要与其发生关系都构成本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本罪,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情节恶劣”“受害者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2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受害者为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就属于上述加重情节中的“造成幼女伤害的”。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事男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面临严惩,最终至少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除了可以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小兰依法还可以要求涉事男子赔偿自身的损失。